新北市私立育全鶯歌幼兒園110學年度第一學期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
本園收退費標準依照「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
第一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兒團體旅遊。
(三)午餐費:午餐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
第二條:幼兒於學期中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保險費之收退費方式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設置相關規定。
第三條: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
(一)當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費。
(二)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費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費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一)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二)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三)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第四條:前二條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以上。前述政府公告之假日,不得與個人請假日合併計算。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四、以上三點都是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不可以跨月退費。
例如: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6日,8月31日只占8月的1天,所以這一天費用即不扣費,只扣後面9月1日至9月6日的上課日。
第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幼生,家長可主動向學校提出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項目 | 證明文件 |
中低收、低收、弱勢兒少 | 低收、中低收或弱勢兒少證明正本(限本市) |
原住民 | 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籍 |
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 | 1.幼兒身心障礙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幼兒發展遲緩者,檢附有效期限內醫院開立之兒童評估綜合報告書。 |
符合以下保險費之補助者,請主動告知並附上證明,予以減免保險費:
1.符合低收入之被保險人 2.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 3.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
第七條:配合政府110學年度,滿5歲(104.9.2-105.9.1大班)幼兒申請免學費補助。
(待政府撥付款項後再發放給家長。)
第八條:本園於每月28日發收費袋,請按期繳交會計、班導師或行政老師代收,並請次月10日前繳交,謝謝您的配合。
第九條:每學期學費請於1月及7月繳交。
第十條:本標準自110年6月30日發布日施行。